一、民事案件
1.原告李某,男。被告刘某甲,女。
2.法院审理查明:2004年6月18日,被告刘某甲与原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,并于当天登记结婚。2005年8月9日生育长子李乙,2006年10月19日生育次子李丙。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,夫妻感情破裂,无和好可能,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。
3.法院判决: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;婚生子李乙由被告抚养,婚生子李丙由原告抚养;共同财产依法分割(见附表)。二、刑事案件
1.主犯:王某甲。
2.从犯:张某甲、王某乙。
真实法律案例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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